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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吨王侧翻致小车6人死亡丨江西丰城交通部门未落实部委联合治超政策被追责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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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丰厚一级公路同田乡段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加装自卸装置违规通过年检挂车多次拼装为仓栅自卸注销车辆套用其他号牌车身左右两侧装有后射灯货车装载113吨联合治超地方政策违反部委规定固定治超站仅单向检测车辆运输公司老板、车队长被追究刑事责任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9日16时许,朱青如驾驶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K173挂号)由吉安市华欣泓庆石材驶出,往南昌市方向行驶,车上装载干沙,过磅单记录干沙净重113.45吨(核定载货质量33吨)。同日21时20分许,涉事牵引车沿丰城市丰厚一级公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S216 25Km+410m处(同田乡红绿灯叉路口路段),遇由北往南绿灯放行实施左转弯的由夏杰驾驶的粤L04P71号小型轿车时,朱青如紧急避让,导致货车向左侧侧翻倒地,致使粤L04P71号小型轿车被货车厢体及干沙掩埋,造成粤L04P71号小型普通客车内夏某、周建某2人当场死亡,夏宁某、夏志某、夏云某、周嘉某4人经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02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朱青如驾驶非法拼装、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叉路口,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03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包括:

(1)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长鸿物流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混乱,未有效履行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监督的职责。从业人员证件无效,仍指派驾驶员长期参与运输任务。营运车辆档案管理混乱,一车一档中车辆信息缺失严重、无从业人员信息。漠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购置报废车辆,直接参与车辆非法拼装及套牌,并允许其违规上路经营。

(2)吉安市华欣泓庆石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内部未设置相关专人对车辆超载超限的问题进行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车超载带来的安全隐患。经提取到的过磅单证实,该公司所承运的货车超载为普遍现象,且在相关部门检查时,存在销毁磅单数据,伪造磅单的行为。

(3)新干县明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及新干县宏鑫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机构在车辆存在明显违规加装的情况下,依然准许其审验合格,导致违规车辆上路行驶,虽与事故成因无直接联系,但属间接原因,存在违规行为。

(4)“永074”电焊雨蓬店:超越其准许经营范围,从事车辆拼装焊接经营谋利,存在违规行为。

最终,朱青如,事故车辆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K173挂号)驾驶员,于2021年12月15日,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杨维新,系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车队队长,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现已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吉安市华欣泓庆石材有限公司、新干县明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及新干县宏鑫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永074”电焊雨蓬店,均受到相应处罚。


丰城市丰厚一级公路同田乡段“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坐人情况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2.赣DK17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3.实际事故拼装半挂车

4.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

(三)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四)事故车辆车速、装载货物情况

(五)事发路段情况

(六)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1.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违法处理情况

2.牌证补领情况

3.驾驶证申领情况

4.宜春市樟树、丰城两地治超部门勤务情况

5.吉安市新干县治超部门勤务情况

6.属地交警部门勤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应急及后续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后续处置情况

(四)事故损失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三)事故性质认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给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源头企业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

(二)加强路面监管执法检查。

(三)强化治超源头治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坐人情况

1.朱青如,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号:3624241969********,初次取得“B2”类机动车驾驶证,领证日期:2002年10月10日,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增驾申请“A2”类机动车驾驶证,目前状态正常,记分:5分。事故发生时驾驶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K173挂号),从业资格证号:3608240031********,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日期:2008年4月1日,有效期至2014年4月1日,目前状态无效。经鉴定,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酒驾情况。

2.夏杰,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准驾车型:C1,目前记分:0分,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档案编号:440303958762,有效期限:2021年3月17日至2031年3月17日,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3月17日。事故发生时驾驶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酒驾情况。

3.夏宁露(系夏杰女儿),5岁,女,身份证号码:3609812016********,登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4.夏志鹏(系夏杰儿子),10岁,男,身份证号码:3609812010********,登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5.夏云儿(系夏杰父亲),56岁,男,身份证号码:3622211965********,登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6.周建英(系夏杰妻子),29岁,女,身份证号码:3622021991********,登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7.周嘉豪(系夏杰内侄),17岁,男,身份证号码:362202200********,登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1)车辆情况。车辆状态正常;行驶证品牌: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HE,红色;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FWSRXRJ9E1E15698,发动机号:52374970;准牵引总质量:39005KG;核定载人数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5月12日,强制报废期:2029年5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止;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5月10日,购置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00万,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直销业务部,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136240000069656,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136240000078351。道路运输证号:赣360824900291,核发日期:2019年4月25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本次年审日期:2021年8月30日,下次年审日期:2022年5月,最后一次等级评定时间:2020年4月24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

(2)车辆实际持有人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为余国林,绰号:“毛毛”,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身份证号码:3624241978********。2020年5月,余国林将原有车辆合伙人陈卫军(身份证号码:3624241979********)变更为朱青如(身份证号码:3624241969********),各占50%股份。

(3)车辆加装情况。车辆加装液压油箱放置于驾驶室后方,为陈卫军于2020年3/4月份在新干县G105旁的“毛毛”修理店自行加装。

(4)车辆承检情况。2019年4月2日于新干县明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合格;2020年4月24日于新干县明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合格;2021年5月12日于新干县鑫宏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合格。经核实后发现,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虽按规定期进行车辆审验,但通过调取车辆审验照片,可看出车辆于2020年4月24日在新干县明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审验时,车辆已加装了液压油箱,但顺利通过检测,存在违规检测的情况,同时该车于2021年5月12日在新干县鑫宏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审验时,也加装了液压油箱,但顺利通过检测,同样存在违规检测的情况。

新干县明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媛媛,注册资本:6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4月7日,营业期限:2017年4月7日至2067年4月6日,经营范围:汽车检验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5UHL948。相关计量器具具有江西省计算测试研究院的检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新干县鑫宏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春,注册资本:3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12月5日,营业期限:2018年12月7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汽车检验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89HPW6F。相关计量器具具有江西省计算测试研究院的检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赣DK17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1)车辆情况。原车行驶证登记品牌:梁昇牌SHS9400CCY;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A99FRC3101SHS520,发动机号:无;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000KG;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0月26日,发证日期:2020年10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10月26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特征:红色,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的车辆实际系多次拼装自卸半挂车,套用赣DK173号车辆号牌后上路行驶。

(2)车辆登记使用情况。车辆登记车主为省吉安市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3/4月份,在陈卫军更换车挂为自卸半挂车后,由余国林转手正常买卖至黄润发,后转至黄志强(黄润发内侄),费用共计2万余元。

3.实际事故拼装半挂车

(1)车辆情况。查询事故半挂车大梁上的识别代码:LA996RZC7H0WDL845,经信息比对,得知该号码实际车辆已办理了注销登记。原车行驶证登记品牌:沃德利牌WDL9400Z;使用性质:货运;发动机号:无;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2000KG;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5月11日,发证日期:2017年5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止,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5月11日;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注销;车辆特征:红色,重型自卸半挂车。

(2)车辆登记使用情况。车辆登记车主为彭柏松,男,1978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78********,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

经溯源,车辆经过多次易手,但易手过程中的车辆实际状态无法证实:2020年3/4月份,余国林于新干县的胡秋如(身份证号码:3624241977********)手上购得该车架,但未获取车辆相关手续及号牌,据胡秋如陈述,其当时是以废铁的价格卖至余国林,价格为1.7万元。余国林在买入该车架后,安排陈卫军对车辆进行拼装,并套用赣DK173号车辆号牌后继续行驶经营,二人维持合伙关系,陈卫军负责驾驶,一人50%股份,1个月左右,陈卫军退股,朱青如后续入股。

胡秋如于2019年11月份左右在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的江西信运运输有限公司购得该车,当时车辆已经逾期未审验,但相关手续齐全,价格为4.7万元,登记车主为彭柏松,一直未办理过户。

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的江西信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与彭柏松签订合同购得该车,当时车辆已经逾期未审验,但相关手续齐全,价格为4万余元。彭柏松在车辆逾期未审验的情况下将车辆进行交易,同时提供申请书及承诺车辆已经灭失,于2020年4月29日在宜春市车管所办理的注销登记。

(3)车辆拼装情况。经检验鉴定,事故半挂车顶棚杆拆除、载货部位的结构改变,外型尺寸与行驶证登记信息不符,判定该车为非法改装车,该车经多次易手及拼装,事故半挂车在樟树永泰G105旁的“永074”电焊雨蓬店有过拼装,据陈卫军陈述,将车辆由标准栏板改至超高栏板,价格共计2万余元,耗费时间一周。电焊雨蓬店经营者:胡雪如,经营场所:樟树市永泰镇永昌大道166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6年4月24日,经营范围:电焊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2MA35TY6651。

4.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

(1)车辆情况。车辆状态:正常,行驶证登记品牌:力帆牌LF6440B;车辆识别代号:LCN64EE43G0038677,发动机号:160901399;车辆总质量:1990KG,核定载客7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0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止,强制报废日期:2099年12月31日;车辆所有人:夏杰,即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7人,事故时实载6人;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9月26日,购置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50万元,驾乘险每座限额1万元,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04413D000011523,商业险保单号:PDZA20204413D000012098。

(2)车辆承检情况。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属于6年内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三)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1.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1)痕鉴字第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粤L04P71号小型轿车制动系正常,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要求;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与信号装置、前后灯总成在此次事故中损毁、无法检测。

2.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1)痕鉴字第1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赣DE1547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因事故中损毁导致无法检测;赣DK17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因事故中损毁导致无法检测。

3.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1)痕鉴字第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经检验比对,悬挂号牌为赣DK17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非法改装车,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的相关技术标准。

4.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1)痕鉴字第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经检验比对,悬挂号牌为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见有非法改装现象,但车身左右两侧均装有后射灯,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相关技术标准[1]

条文说明

[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依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的相关技术标准,常规性检验事故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与信号装置。对于车辆是否存在加装情况,一般不予检验。

(四)事故车辆车速、装载货物情况

经调取查看事故车辆在事发前的相关视频监控资料以及检验鉴定报告,粤L04P71小型普通客车未存在超速的状况,赣DE1547/赣DK17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发前瞬时行驶速度为32KM/H(取整)。

赣DE1547/赣DK17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搭载其他乘员。车厢装载干沙,过磅单记录干沙净重113.45吨(核定载质量33吨),通过复磅,得到的结果约为111吨,属严重超载状态。新干县潭丘乡石岩山道碴场过磅单,编号:A202108290063。

(五)事发路段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丰厚一级公路S216 25Km+410m处,即丰城市同田乡红绿灯叉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丰城方向,北至南昌方向,沥青路面,路宽20.6m,全程设有中心隔离绿化带,宽度1.8m,双向四车道,机动车道各宽3.7m,机非车道以白线隔离,平直路面。道路东侧至丰城市同田乡商贸城,双向四车道,路宽33.8m,西侧至丰城市同田乡政府,路宽25.7m。此两条道路与丰厚一级公路交叉十字路口,路口驶出的机动车道路均设置为左侧为左转,右侧为直行,地面均划有导向箭头,车道之间划有白实线。地面标线南北两侧较为清晰,东侧两侧较为模糊,且路口施划人行横道线。沿途配备监控卡口设施,限速70Km/H,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事故发生时为夜间、天气晴,道路中央安装有路灯,但未开启,视线一般。事发路段的道路技术指标和交通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六)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瑞和物流园5栋109号,注册时间:2016年4月1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人代表为严细女(系余国林岳母),实际控股人为余国林,占有股份30%,其他股东分别占比,杨文萍(系余国林妻子):30%、余青兰(系余国林姐姐):30%、许爱圣:10%。该公司持有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于2017年10月13日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吉360824202426,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2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营运车辆146辆(含挂车71辆),歇业13辆(含挂6辆)。杨文萍为财务,吴媛为出纳,李欢华为行政文员,杨维新(系余国林妻弟)为安全员、车队队长,且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2.吉安市华欣泓庆石材有限公司。经调查,该碴场负责开采的是吉安市华欣泓庆石材有限公司。华欣泓庆石材与磊鑫建材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了矿产品加工生产销售合同,即磊鑫建材所有材料由华欣泓庆石材对口负责加工销售。同时通过对华欣泓庆石材调查得知,发现在装载砂石场内有地磅并对每辆车出场进行过磅时,未有专人负责对出场车辆有提醒车辆超载的行为和阻拦出行的行为,且除肇事车辆过磅单外,其余过磅单均存在篡改作假嫌疑,现已一并提取。

3.8月29日货主调查情况。订货人为陈瑞容,系南昌恒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收货人系南昌盈联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为邓瑞阳。

(七)其他相关情况

1.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违法处理情况

粤L04P71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驾驶人夏杰,二者均无违法记录。

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K173挂),经查询,该车违法记录共计64条,已全部处理完毕。违法时间由2017年至2021年,其中,不记分违法行为48条,记2分违法行为8条,记3分违法行为7条,记6分违法行为1条。

驾驶人朱青如,经查询,其本人违法记录共计167条,已全部处理完毕。违法时间由2007年至2021年,其中,不记分违法行为125条,记1分违法行为4条,记2分违法行为16条,记3分违法行为19条,记6分违法行为3条。

2.牌证补领情况

赣DK173挂号车存在三次补领号牌记录,一次补领行驶证:2019年10月16日,经办人:王先荣;2019年12月13日,经办人:王先荣;2020年10月27日,经办人:朱柳琴;2021年6月17日,经办人:秦玉路。

3.驾驶证申领情况

经系统查询和调阅朱青如驾驶证档案获悉,驾驶人朱青如,男,驾驶证号:3624241969********,档案编号:362400******,于2002年10月10日初次申领大型货车B证,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增驾申请“A2”类机动车驾驶证。其档案中驾考资料记录完整,且朱青如进行了正常补换证申请,经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相关材料佐证,已排除存在非法获取驾驶证的情况。

4.宜春市樟树、丰城两地治超部门勤务情况

肇事货车赣DE1547/赣DK137挂,行驶樟树、丰城公路里程80.3公里,其中樟树辖区36.8公里、丰城辖区43.5公里。该车行驶未经过樟树治超站,行经丰城治超站为对向检查,故未被查处。

(1)樟树市境内情况

樟树治超站位于G533 K33+700m处,2013年6月经省政府批复设立。目前有常驻联合执法人员19人,其中交通执法部门12人,交警5人(辅警),公安2人(辅警)。治超站开展24小时不间断执法,主要检测从新余方向过来的货运车辆,并对境内其他路段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巡查。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共检测货车15.36万辆,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货车361辆。其中,交通处理250辆,移交给交警部门处理111辆(经樟树市交通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协商,货运车辆一般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由交警部门处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部门处理)。

(2)丰城市境内情况

丰城治超站位于G105 K1787+290m处,2011年5月经省政府批复设立。目前有常驻联合执法人员20人,其中交通执法部门14人,交警6人(辅警)。治超站开展24小时不间断执法,主要检测从南昌方向过来的货运车辆,并对境内其他路段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巡查。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共检测货车11.79万辆,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货车284辆。其中,交通处理105辆,移交给交警部门处理179辆(根据《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城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丰府办发〔2020〕25号)中“对国省干线公路存在严重(超过车货总质量50%以上的)货车超限超载行为,由公路分局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进行处罚”,所以丰城市治超站按照该处罚标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处罚)。

5.吉安市新干县治超部门勤务情况

肇事货车赣DE1547/赣DK137挂,行驶该县公路里程51公里。事故车辆当天未经过治超站点,后经查询该车GPS行车轨迹,行驶路线为潭丘(装载货物出发)-七琴-桃溪-溧江-盐化大道然后往樟树方向行驶,该条线路流动治超执法人员会不定期巡查,因G105国道沂江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省道S312界埠不停车超限检测点8月份已正式启用非现场执法,为重点打击不停车超限检测点附近路段绕路逃避检测以及遮挡车牌、不按正常车道行驶等违法情况,路面流动执法重点巡查路线主要在城东大道和G105国道。

新干治超点位于G105国道K1837+000处,2016年4月经县政府批复设立。目前有常驻联合执法人员29人,其中交通执法部门21人,交警4人(辅警),公安4人(其中正式干警2人)。按四班三运转24小时轮班制,每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共检测货车6.1436万辆,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货车364辆。其中,交通处理354辆、现场执法查处171辆、移交给交警部门处理10辆。          

6.属地交警部门勤务情况

肇事货车(赣DE1547/赣DK137挂),行经新干、樟树及丰城,区间交警辖区中队共计10个,分别为县城中队(新干)、大洋洲中队(新干)、潭丘中队(新干)、阁山中队(樟树)、三中队(樟树)、拖船中队(丰城)、高新中队(丰城)、新城中队(丰城)、城区中队(丰城)及河西中队(丰城)。其中,车辆属于公司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归属县城中队(新干),新干县潭丘石岩山道碴场归属潭丘中队(新干),事故发生地点归属河西中队(丰城)。

根据国省道联勤,G105(樟树永泰至丰城小港)联勤时间段13时-17时,为樟树永泰中队(现已划分至派出所);17时-21时,为丰城城区中队。2021年8月29日,丰城城区中队依照联勤巡逻安排,由中队长蔡卫群带班,辅警丁佳鑫、刘晨睿三人负责辖区联勤巡逻,驾驶赣CT33E警号车,17时至17时30分,在丰城剑邑大桥、沿江路巡逻;17时30分至18时30分,在105国道剑邑大道与剑南路交叉路口、剑邑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巡逻;19时至20时,在老城区范围巡逻;20时至20时40分,在105国道、龙光大道巡逻。当日所有人员均在岗在位。同日,丰城河西中队由副中队长梁旭带班,辅警陆超、林旭、李逸值班,当日所有人员均在岗在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应急

及后续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9日16时许,朱青如驾驶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K173挂号)由吉安市华欣泓庆石材驶出,沿桃溪县道、盐化大道、105国道,往南昌市方向行驶,车上装载干沙,过磅单记录干沙净重113.45吨(核定载货质量33吨)。同日21时20分许,涉事牵引车沿丰城市丰厚一级公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S216 25Km+410m处(同田乡红绿灯叉路口路段),遇由北往南绿灯放行实施左转弯的由夏杰驾驶的粤L04P71号小型轿车时,朱青如紧急避让,导致货车向左侧侧翻倒地,致使粤L04P71号小型轿车被货车厢体及干沙掩埋,造成粤L04P71号小型普通客车内夏杰、周建英2人当场死亡,夏宁露、夏志鹏、夏云儿、周嘉豪4人经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丰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1年8月29日21时23分接到事故报警后,指派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河西中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在发现被掩埋车辆中可能存在人员死亡的情况后,立即通知事故处理中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

指挥中心转警至辖区派出所、120急救中心、消防部门指派人员前往现场救助。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丰城市委市政府、丰城市公安局、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及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并将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逐级上报。

2021年8月30日0时许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事后立即召开“8·29”较大事故处理工作会议,明确了组织分工和工作部署。

(三)事故后续处置情况

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K173挂号)驾驶人朱青如及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余国林、杨维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朱青如、杨维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四)事故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夏杰、夏宁露、夏志鹏、夏云儿、周建英、周嘉豪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朱青如驾驶非法拼装、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叉路口,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长鸿物流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混乱,未有效履行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监督的职责。从业人员证件无效,仍指派驾驶员长期参与运输任务。营运车辆档案管理混乱,一车一档中车辆信息缺失严重、无从业人员信息。漠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购置报废车辆,直接参与车辆非法拼装及套牌,并允许其违规上路经营。

(2)吉安市华欣泓庆石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内部未设置相关专人对车辆超载超限的问题进行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车超载带来的安全隐患。经提取到的过磅单证实,该公司所承运的货车超载为普遍现象,且在相关部门检查时,存在销毁磅单数据,伪造磅单的行为。

(3)新干县明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及新干县宏鑫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机构在车辆存在明显违规加装的情况下,依然准许其审验合格,导致违规车辆上路行驶,虽与事故成因无直接联系,但属间接原因,存在违规行为。

(4)“永074”电焊雨蓬店:超越其准许经营范围,从事车辆拼装焊接经营谋利,存在违规行为。

2.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丰城市、樟树市、新干县治超站点:日常开展工作未严格依照两部委下发的文件要求执行[2],未能有效遏制超载、超限车辆,且丰城治超站点于2021年6月2日查处过事故车辆的违法行为,且已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3万元整[3]

(2)部分辖区交警中队:履职不够到位,日常监管不足,针对辖区内部存在类似问题企业,宣传教育进企业活动开展不扎实,对入境货车管控不够精准。

条文说明

[2]《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三款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中的第(一)项,定点联合执法。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3]丰城治超站点查处事故车辆的违法行为后,已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上报至省治超部门,具体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为准。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丰城市“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载,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车辆非法拼装、套牌,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未落实所引起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给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朱青如,男,身份证号码:3624241969********,登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事故车辆赣DE15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K173挂号)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载,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15日,经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2.杨维新,男,身份证号码:3622231979********,登记住址:江西省樟树市********,系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车队队长,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及公司车辆运输任务的指派工作。2021年8月29日,杨维新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明知朱青如所驾驶车辆在改装及严重超载情况下仍然指使朱青如违章驾驶,导致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现已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

1.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长鸿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对驾驶员安全生产和车辆管理不到位,使用非法拼装、套牌车辆从事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4]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5]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6]之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安委会办公室函告吉安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移交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余国林实施约谈。

2.吉安市华欣泓庆石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疏漏,未安排专人对车辆超载超限的问题进行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车超载安全隐患,存在销毁磅单数据、伪造磅单的行为,根据《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二条第(一)、(四)款[7]和第三十一条[8]有关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安委会办公室函告吉安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移交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新干县明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及新干县宏鑫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过程中,均对事故牵引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加装液压油箱的事实,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中“异常情形处置”要求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建议由宜春市安委会办公室函告吉安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移交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4.“永074”电焊雨蓬店。针对事故半挂车进行过拼装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条文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二条(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引导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组织运输;(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组织运输;

[8]《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一条“……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市监委,由市纪委市监委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各有关地方和有关管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事故调查组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源头企业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各相关企业要对货源出场前涉及的监控、车、货、驾驶人、放行人5个方面,落实制度建设和责任追究。一是安装出场监控设备、数据联网和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二是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三是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四是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五是制定完善相关环节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放行责任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货运车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特别是接到行业监管部门告知后倒查责任、予以追责、报告情况。

(二)加强路面监管执法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车辆办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强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发放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同时采取巡查、派驻执法人员、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货源单位管控,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要开展重点路段超限超载路面联合执法,加强区域协作和执法联动,负责对车辆实施称重,消除违法行为,并移交交警部门单独实行处罚,同时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站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全市汽修企业开展排查,对存在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依法取缔其营业资格。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国、省道的路面巡逻,联合相关部门结合我市道路实际设置整治点。全力打击超载、污损号牌、不规范安装号牌、车辆非法改装、未遮盖雨篷、闯禁行、闯红灯、扬尘污染、强超强会、违法掉头、酒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拼装的货车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工信部门;负责依据称重和卸载单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和记分。公路部门要加强国省道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事故多发路段警示标志、减速设施、标志标牌;在公路维修期间,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对接沟通,确保施工安全。

(三)强化治超源头治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和巡查,督促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视频监控设备;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运输,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场区和园区。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建筑用石、水泥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煤炭钨等矿产开采的监管,督促持采矿许可证矿山安装称重检测、视频监控设备;监督车辆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渣土的监管,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视频监控设备;监督车辆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督促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视频监控设备,监督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工信部门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督促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视频监控设备,监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综合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环保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营监管,配合住建部门督促城区建筑工地安装称重检测、视频监控设备,监督中标渣土运输企业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及未覆盖或车身不洁车辆出场。


丰城市“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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